民政党:警方应该允许和平集会
警方应该允许人民举行和平集会,尤其是室内集会,以免产生“大马政府不能容忍和平集会和言论自由”的负面印象。
2010年 8月 2号
民政党副总秘书梁德明指出,警方应该允许人民举行和平集会,尤其是室内集会,以免产生“大马政府不能容忍和平集会和言论自由”的负面印象。
他说,如果和平集会没有获得准证,发言者也应该被允许在警方严厉的监视下表达本身的看法与不满。
“人们有权力和平及有秩序的发表他们的看法,同时政府也应该以开明的态度去看待人民的心声。”梁德明透露,在2009年8月,内政部长拿督斯里希山幕汀曾宣布重新检讨警察法令,以允许人民可以在体育场或指定角落举行集会。
为此, 他说,现在是修改警察法令的时候了, 以确保人民的集会权受到尊重,同时也必须限制警区主任拥有过大批准集会准证、或者列明集会合法化的条例与条件的权力。
梁德明今日是针对昨日警方镇压废内安法令烛光会,并分别在八打灵再也与槟城扣留参与的民众一事,在文告中如是指出。
梁德明重申,在去年9月,民政党全国主席丹斯里许子根博士曾经公开呼吁警方必须公平处理人民的和平示威活动,因为警方的举动已经衍生出一种“厉害打压和平集会多于打击罪犯”的印象。
相应于许子根的呼吁,郑可扬强调警方应该列出一套公众集会的标准程序,以示警方的公平。他说,警方应只采取行动对付那些违法的滋事者。
